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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3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陈洪;张刘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2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社区南一街194号、196号。

经营者:付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城郊区虹桥甲河北。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

被告:陈洪,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张刘云,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陈洪、张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陈洪、张刘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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