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25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常乐社区南一街194号、196号。
经营者:付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非非,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城郊区虹桥甲河北。
法定代表人:黄爱国。
被告:陈洪,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张刘云,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陈洪、张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喜多多超市、昌黎新世纪葡萄酒业有限公司、陈洪、张刘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