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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志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民初37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志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志武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731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志武百货超市,注册经营场所地为蚌埠市禹会区长乐路689号,实际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长乐路,店铺名志武平价超市,经营者王玲。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禹会区志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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