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97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粿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特色工业小区(义乌市银海织带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新优婴适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义英北环路南5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怡,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粿多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新优婴适妇幼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