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经营者:李敏, 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户军,男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以下简称:爱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和美公司起诉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主体是否适当的问题。
爱家旅馆代理人贺户军在二审中自认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工商营业执照系其2018年9月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者为李敏,地址为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路XX巷XX号。
贺户军称其将岳父自建房屋租赁给刘文辉一人经营,并提供有刘文辉支付房屋租金的记录,证明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刘文辉自认其自2018年7月份接手爱家旅馆并经营至今,认可贺户军所述通过微信支付部分租金的事实。
根据和美公司提供的(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730号公证书,显示公证保全证据地址为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路XX巷XX号,与爱家旅馆工商登记的地址相同。
且一审判决后,该地址门口竖向宣传牌“如家旅馆”改为“爱家旅馆”、宾馆大厅“如家欢迎您”改为“爱家欢迎您”。
据此,可以排除在同一门牌号下经营两家宾馆的可能,能够确定位于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路XX巷XX号的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具有唯一性,竖向悬挂的“如家旅馆”宣传牌与横向宣传牌“爱家旅馆”指引的经营主体相同。
公证书记载的公证时间是2019年5月20日,根据刘文辉所述,该期间爱家旅馆由其实际经营。
综上,一审法院未查明爱家旅馆的实际经营者,亦未对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责任进行认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