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4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耀平,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三路44号佰科工业园1号厂房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改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