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132号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71524Y,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春天花园6幢1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强,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钓具公司)与被告刘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西钓具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西钓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预交),由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