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339号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175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
被告:江苏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华晟路西、振兴路北。
法定代表人:苑传龙。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9月17日,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