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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良福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刑更5862号
案件名称涂良福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良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5862号罪犯涂良福,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赣019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良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涂良福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良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次,考核余分368.8分。

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涂良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良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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