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48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兴食杂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庐新天地B4栋1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8MA37FFAEXF。
经营者:王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兴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2020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