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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2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办事处庙张南院17号楼1楼东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葛胜旭。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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