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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53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弘阳家居。

经营者:孙进兴。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惠之森五金机电销售中心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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