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县容城镇华强特约代理点,经营场所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298号。
经营者:刘月琼。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监利县容城镇华强特约代理点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