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46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科创区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元通南路1栋2层45-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波。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科创区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后,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因此,诉讼费用由2300元调整为50元。
另,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