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6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秀峰,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