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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文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319号
案件名称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文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吴文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19号 原告: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三办公楼5层5室。

法定代表人:姚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荣,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菲,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烽,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1.2元,减半收取计3485.6元,由哈库悠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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