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148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凯丽食杂店,地址: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68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3MA37GKNQXA。
经营者:胡小玲,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凯丽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