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永德信超市岑河分店,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民主街。
经营者:曾泰,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虎,荆州市沙市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沙市区永德信超市岑河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