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17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1901A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3762N。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辉鹏副食店。
经营者:陈晓辉。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辉鹏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