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23号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贤均,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戍年,福建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黄贤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宝洲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宝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宝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