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85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合,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