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9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地址: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3X5KGW8D地址:延津县胜利路盛世华府25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陈齐彬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