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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波与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502民初3915号
案件名称宋建波与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建波;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3915号 原告:宋建波,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欢,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永佳路5号朝北。

经营者:郝小琴,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郝小琴,女,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波与被告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波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郝小琴服装店、郝小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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