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15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红广益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12-1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吴红林。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武汉红广益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