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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6248号之一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6248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住所地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31组。

经营者:许小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荧荧,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梦晨床上用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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