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133号之一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11座101。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园二期6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冬祥。
被告:程强,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程强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