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25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1202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马群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得淦。
被告: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22幢。
法定代表人:陈益辉。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