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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25号
案件名称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25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1202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仙林大道18号(马群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得淦。

被告: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22幢。

法定代表人:陈益辉。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赛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勒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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