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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湖县李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358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湖县李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金湖县李明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5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李明百货商店。

经营者:李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李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550元,应退还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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