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70号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82610848。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86253471G。
法定代表人:任中剑。
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3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2829874Y。
法定代表人:冯浩。
被告: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43号楼7层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4Y22D。
法定代表人:李云贺。
被告:陈娟,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张光顺,男,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北京联创科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娟、张光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