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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王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胡集王刚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胡集王刚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0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胡集**食品店,经营地安徽省利辛县胡集北街。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利辛县胡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家化公司以与利辛县胡集**食品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家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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