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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罗天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罗天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罗天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天武,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天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罗天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本院向其退还87.5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陈炫廷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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