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289号原告:金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
经营者:赵卓男,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区。
原告金某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新天利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金某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某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