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1001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韬,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