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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乾诚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乾诚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怀化乾诚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26号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3号B座406房。

法定代表人:吴怀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智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乾诚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环城西路东侧B1栋大学生创客社区d2-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中海。

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乾诚佰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9月5日,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0元,由原告广州力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鑫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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