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7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申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路82号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苏伟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申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建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