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02民初9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福建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鑫达家电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0G,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中路一幢(20)。
经营者:陈干林,男,1963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鑫达家电门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