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高新区如家温馨其他旅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经营者:程攀。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高新区如家温馨其他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