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6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涯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中路5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CY6UK3A。
经营者:罗雪青。
被告:罗雪青,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涯通讯经营部、罗雪青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涯通讯经营部、罗雪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涯通讯经营部、罗雪青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答辩状、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涯通讯经营部、罗雪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