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167号 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华侨新村41栋华洋大厦321。
法定代表人:何立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