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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3167号
案件名称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3167号 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华侨新村41栋华洋大厦321。

法定代表人:何立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总统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0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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