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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明莽、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执复91号
案件名称覃明莽、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覃明莽;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执复91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覃明莽,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遥霖,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2座20层。

法定代表人:岑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西388号轻盐雅苑1栋5层525房,组织机构代码772277878。

法定代表人:邓美霞,董事长。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与被执行人长沙黄金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中,覃明莽向长沙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长沙中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湘01执异94号执行裁定。

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湘执复247号执行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长沙中院重新审查。

长沙中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1执异52号执行裁定。

覃明莽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覃明莽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覃明莽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明莽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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