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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宝岛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宝岛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宝岛眼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4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岛眼镜(沃尔玛分店),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南路265号名湖广场A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72QHH8W。

经营者:何涛。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岛眼镜(沃尔玛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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