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知民初41号 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28号楼二层西排。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棒,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韩演庄11号楼一层和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芳。
被告:桥西区牛城千子莲足疗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麒麟郡商铺5-115号。
经营者:孙志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孙志芳,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云峰,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满族,籍贯辽宁省凤城市,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孙志芳的丈夫。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冬,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芳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桥西区牛城千子莲足疗店和孙志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