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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猇亭区正宇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蔬家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猇亭区正宇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蔬家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猇亭区正宇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蔬家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131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猇亭区正宇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29-10-202号。

经营业主:杨仁菲。

被告:宜昌蔬家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88-18-26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猇亭区正宇办公用品经营部、宜昌蔬家帮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918994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后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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