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4943号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安工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
法定代表人:王昌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泽江,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新宇,江苏漫修(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工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