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24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巧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
经营者:高瑞生,该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