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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豪门皮件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黄彦杰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05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豪门皮件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黄彦杰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湖州豪门皮件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黄彦杰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5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豪门皮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迁镇梅花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黄彦杰童装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鑫源服装广场四楼2-5、3-5号。

经营者:黄彦杰。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豪门皮件制衣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黄彦杰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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