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45号 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立军,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16665248。
法定代表人:傅俊瑶。
原告李霞与被告沈立军及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霞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