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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知民初1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

住所地:武邑县大城仪来城门南第四间。

经营者:李素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新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六神”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花露水等商品,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品牌”荣誉。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六神正品花露水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武邑县大城自选商场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当事人,后经本院查证被告不存在,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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