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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江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811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江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江洋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81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洋平,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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