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522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林口。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612号。
法定代表人:冉祥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田庄乡曲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传东,执行董事。
被告:通州区二甲镇好再来食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东路3号楼8号门面。
经营者:陆云,女,1952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624195207041047,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二甲镇陈家河新村14号。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达利园乳业有限公司、夏津南海绿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通州区二甲镇好再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