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8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锐意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白长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吉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运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锐意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吉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0211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300元及利息。
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
查明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冻结账户内存款余额太小、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被执行人北京锐意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但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案经合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